专业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时间:2014-04-17点击数:

专业带头人管理办法

(试行)

专业带头人是学院专业建设的重要骨干,在系主任、教务处和分管教学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专业建设水平,加快专业团队建设,激励专业带头人发挥好教学与科研的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带头人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专业调研,包括本专业社会需求、社会同类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和区域社会、经济产业规划,掌握本专业在教学改革、就业等方面的综合情况,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发展动态。

(二)组织制定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毕业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计划等。组织校内外专家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论证。

(三)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学院相关规定,组织完成本专业课程标准、考核标准等教学文件制订与实施。

(四)协助系主任筹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并负责开展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指导和咨询活动。要求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活动,并提出对本专业建设的具体意见。

(五)加强与本专业学生和任课教师的沟通,了解和跟踪本专业教学实施过程,发现问题并组织对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向系部提交修订报告。每学期组织召开本专业学生座谈会。每学期至少为本专业学生和教师举办一次该专业发展最新动态的讲座或报告会。

(六)在评建工作期间,负责本专业剖析的汇报,接受专家质询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本专业有关院级、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及建设工作。

(八)学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专业带头人的选拔

(一)选拔原则

专业带头人选拔按“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开选拔,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

(二)选拔条件

申请人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开拓意识和奉献精神,为人师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协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基础理论扎实,学术水平高,知识面宽广,在省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较大影响,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承担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

2、科研能力强,原则上近三年内,主持过省级以上课题或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科研成果三等以上奖励;或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十万字以上的专著;或主编统编教材1部。

3、原则上申请者须具备“双师”资格或“双师素质”,有本专业相关企业实践经历者优先。近两年一直在从事高职专业课程教学、改革和研究工作,无教学事故。

4、原则上受聘担任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对于暂无符合条件专业带头人选的专业,可以考虑选拔专业带头人助理,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专业骨干教师可作为专业带头人助理人选。

(三)选拔程序

1、各教学系(部)根据专业实际,初步提出专业带头人的岗位数建议,报院党委会研究。

2、组织教师自行申报,系(部)初审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并填写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汇总。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处)会同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党委会研究确定,组织人事部(处)聘用。

三、专业带头人的管理

(一)专业带头人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组织人事部(处)及各系(部)协助管理。教务处负责业务管理工作,组织人事部(处)负责组织管理工作,系(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专业带头人一经选拔确定,均应与系(部)签订为期两年的工作目标任务书。

(三)专业带头人实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工作程序是:个人在系(部)范围内公开述职;系(部)依据带头人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日常考核情况,提出年度考核意见;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处)会同院学术委员会组织综合考评并报院党委会确定考核等次。综合两年考核结果给出任期考核结论。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解聘,任期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

(四)对确定为专业带头人的教师,学院在推荐国家、省级专家(含政府津贴)及相关学术团体的会员、学习培训、教科研立项、学术交流、出国访问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五)专业带头人(助理)享受专业带头人(助理)津贴,标准为:专业带头人300元/月,专业带头人助理150元/月,经考核后以学期为单位发放。每学年根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专业带头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专业带头人的考核细致

序号

职责

标准分

考核分

考核要点

1

专业调研

15

每年的专业调研报告

2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0

新增专业、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已执行方案的修订

3

课程标准的制定

20

课程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4

协助专指委工作

10

每学期一次活动

5

与师生沟通

10

每学期一次座谈会;每学期一次讲座

6

评建工作

10

提交专业建设作证材料和剖析报告

7

项目申报与建设

10

院级一项计2分,省级一项计5分,国家级一项计10分。

8

其他

5

合计

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

五、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教务处、组织人事部(处)负责解释。

湖南有色金属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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